王思聪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对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购房只归子女一方所有,其中出现的“子女”、“一方”等字眼,对性别没有附加说明。一般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时,可能是女方父母或男方父母为子女购房,但往往在实际生活中,仅仅只有女方父母纠结房屋不动产权的归属问题,女方认为不公平。此外,部分学者采用“社会性别”的理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属于男性的产品;部分民众采用“风俗”论,认为结婚就是日用品是由女性购买,而房屋由男性购买。这两种理论往往使得男方承受着购房的压力,并要求司法机关尊重“风俗论”和“社会性别论”,将购房义务强加给男方,但是对女性的权利,如财产权和生育权等往往会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尊重相应的司法,对恶俗加以摒弃 。这些往往是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对法律条文的相关内容没有进行有效理解。一般来说,国家的司法解释必须要具备一定的逻辑,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对男女双方之间以及女方父母和男方父母之间的财产分配进行了规则解释,具有相对的公平性。 (四)人们对《婚姻解释法(三)》存在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