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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0 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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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疫情防控价格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和《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粮、油、肉、禽、蛋、奶、蔬菜等主要民生及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涉疫商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切实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即日起将进一步加大主要民生及涉疫相关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快速从重查处。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自提醒告诫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8月16日

编辑/林彤

责编/李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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