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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26 1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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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丽江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并发布了关于“导游李某斌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赵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两起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导游人员为什么不佩戴导游证呢?是因为心里清楚自己所做的事情很可能是违法的。如果没有猫腻,何必藏头露尾呢?

导游即引导游览,让游客感受山水之美,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给予游客食、宿、行等各方面帮助,并解决旅游途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人。导游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英文叫TourGuide或Guide。在我国导游人员必须经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以后才能够从业。现在的导游一般挂靠旅行社或集中于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具体工作内容不同,可以分为领队、全陪、地陪。一般来说景点讲解员是也属于导游人员范畴的。

带大家学习一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吧,希望各位游客能够正确、及时地使用法律武器。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旅游行*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文旅君批注:从目前的市场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时候是导游为了胁迫或半胁迫参加低价游的游客购物侮辱游客的人格尊严。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文旅君批注:旅行社接待游客是要提前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上报备行程的,但有一些购物场所是不能去的,一旦报备,这个团就出不了。很多时候,这些购物场所都和旅行社有巨额利益往来甚至就是旅行社有关人员自己开的。

这个时候导游就会利用游客不熟悉本地的情况更改行程,带游客去购物。幕后操盘的还是旅行社,但一旦出事了责任全归导游,旅行社说我不知情,属于舍卒保车。

但旅行社真的不知情吗?

此外,旅游大巴上面是有定位系统的,运*管理人员是可以清楚地知道旅游大巴在哪里?去过什么地方?此外,旅游大巴司机出车也是需要报备的。

但问题来了,还是有旅游大巴司机不报备,擅自出去拉客,因为他们也被旅行社拉下水了,只要宰到客人也是可以提成的,所以这些大巴车司机甘愿冒风险出车。此前文旅局见过一个大巴司机未报备就出车,然后他拉的那张车的导游骂游客被媒体曝光了,然后这个大巴车司机就被吊证了。当时那个事情处理了一晚上,文旅局也通宵未遂,那个司机是真的惨。

但问题来了,这些事情有一个概率问题,就是被媒体曝光的概率是很低的。只要不被媒体曝光,平时该干嘛还是可以干嘛的。毕竟宰游客是很赚钱的。

于是,问题来了,媒体曝光之前,是不是有一些该做的工作没有做,是不是有的人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旅游行*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旅游行*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旅游行*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旅游行*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旅游行*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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