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年第7号)规定,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的公告》(年第2号)。
本公告自年12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年2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和*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制定了《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的公告》(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和*策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年第7号)的相关要求,将原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的公告》(年第2号)予以全文废止。
二、公告内容
全文废止《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的公告》(年第2号)。
三、公告施行时间
该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年第7号)的施行日期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即年12月11日。结合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施行日期应和上级文件规定保持一致,该公告的施行日期应追溯至年12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年2月10日
关于发布《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的公告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
现将《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七日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3号),结合丽江市的实际,经年8月6日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丽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5.5%。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普洱市全文废止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文件
德宏州全文废止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文件
保山税务局废止原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率文件,保留旧房3%核定率
文山州全文废止原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曲靖市全文废止原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楚雄州全文废止原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红河州全文废止原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玉溪市税务局全文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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